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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我市供暖收费标准的通知

发稿时间:2014-01-14 阅读量:7028

关于调整我市供暖收费标准的通知

各市(县)区物价局、市直有关部门:

今年以来,由于受燃煤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。我市供暖企业成本增加,供暖行业提出上调供暖收费标准的申请。根据和省政府关于适度理顺供暖价格的指示精神,经市政府研究决定,从今冬供暖期开始,适当调整供暖收费标准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供暖收费标准调整为:居民27/建筑平方米,非居民30/建筑平方米;用户室内净高超过3米的,不另加收取暖费。

二、优惠政策。认真落实市政府对低保户制定的优惠政策;对福利性和非盈利性养老服务等单位供暖收费标准与居民同价;学校和幼儿园(所)供暖收费标准与居民同价。

三、各供暖单位必须将供暖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,并要公示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,接受社会各界监督。

四、供暖期从111日到次年331日,各供暖企业要严格执行《营口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,加强管理,保证供暖质量。

 

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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