营口市热电公司综合服务标准
一、供暖收费标准:
1、居民采暖费交费标准为25元/建筑平方米,非居民采暖费交费标准为28元/建筑平方米。
2、用户需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,持《供暖手册》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窗口交纳采暖费。逾期,将予以限供、缓供或停止供热。
二、受诉服务标准:
1、文明礼貌,热情接待,态度诚恳,耐心听取,认真记录,细心解答。不准推诿、搪塞或敷衍了事,不准与用户发生争吵。
2、能解决的问题马上办,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抓紧办。一般问题在24小时查实,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用户。
三、维修服务标准:
1、不准借服务之机,对用户“吃、拿、卡、要”。
2、在解决用户室温不达标问题时,不准“生、冷、硬、顶”,要详细告诉用户问题存在的原因,履行好职责。
3、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,要限时完成抢修任务。一般故障,12小时内完成;较大故障,24小时内完成;重大故障,不超过72小时完成。
四、测温服务标准:
1、供热期内,居民热用户的卧室、客厅温度不低于18℃,其它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。老旧热网改造未完成的区域,居民热用户的卧室、客厅温度不低于16℃。非居民热用户的供热温度标准,尊从供求双方原有约定。
2、属于我公司原因造成用户室温不达标的,在2天内完成实地测温;长期不达标的,每个月至少要进行三次以上测温确认。
3、在停电、停水、供热设备故障期间,不予测温。超过72小时的,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。
五、文件依据:
1、辽宁省人民政府2003年第152号令,即《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》;
2、营价发[2008]108号文件,即《关于调整供暖价格的通知》。
3、2017年11号公告,即《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》;
4、2012年制定的《营口市供暖室温检测及退费暂行规定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