尊敬的广大热用户:
根据最新修订的《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》(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)规定: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,要求暂停供热的,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。
提醒广大用户,如本年度不用热,需要办理停供手续的,请于10月11日前持《供热证》到营口热电集团所属收费大厅办理。营口热电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8月2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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